一、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及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 建設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企業建設應有規范化設計要求。
(二)建設廢鋼鐵加工配送項目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廠址及其與周圍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確定或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已在上述區域投 產運營的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依法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應符合國家和本地區土地供應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 地項目目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相關土地使用標準的 規定,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二、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新建普碳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必須 在 15 萬噸以上;改造、擴建普碳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應達到10萬噸以上;廢舊不銹鋼及其它廢舊特種鋼加工配送企業年加工能力應達到 3 萬噸以上。
(二)新建普碳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求廠區面積不小于3萬平米,作業場地硬化面積不小于1.5萬平米;改造、擴建普碳 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求廠區面積不小于2萬平米,作業場地硬化面積不小于1萬平米;廢舊不銹鋼及其它廢舊特種鋼加工配送企業廠區面積不小于1萬平米。作業場地硬化面積不小于5千平米。土地使用手續合法(若土地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 15 年)。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配有打包設備、剪切設備或破碎設備以及配套裝卸設備和車輛等,必須配備輻射監測儀器、電子磅和非鋼鐵類夾雜物分類設備等。廢舊不銹鋼及其它廢舊特種鋼加工配送企業應配備成分檢測設備。
(四)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選擇生產效率高、加工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和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產系統。必須配套有粉塵收集、污水處理和噪音控制等環境保護設施,加工工藝和設備應滿足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有關要求。
(五)鼓勵企業積極開發使用節能、環保、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逐步淘汰鱷魚剪式剪切機。
三、產品質量
(一)廢鋼鐵加工產品達到廢鋼鐵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銷售給生產建筑用鋼的工頻爐、中頻爐企業,以及使用 30 噸 及以下電爐(高合金電爐除外)等落后生產設備的企業。
(二)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質量管理制度。應通過 ISO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一)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加工生產系統綜合電耗應低于30千瓦時/噸廢鋼鐵,新水消耗應低于 0.2 噸/噸廢鋼鐵。
(二)對加工廢鋼鐵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夾雜物,如有色金屬、 塑料、橡膠、木塊、纖維、渣土、機油、汽油、氟利昂、電池等, 應有相應的回收、處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五、環境保護
(一)新建和改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二)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制度規定依法履行環境 3保護義務,應通過 ISO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有雨水、生產廢水、生活廢水 的收集和循環利用系統,廢水經無害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或者排 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系統處理;應有廢油回收儲存設備和相關處 理措施。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有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 設施和處理預案,消防設施應達到國家相關要求。
六、人員培訓
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制定完善的崗位操作守則和工作流 程,明確人員崗位責任和工作權限,對大型破碎機、門式剪切機、 抓鋼機等大型設備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進 行相關崗位技能培訓,取得相關部門或機構頒發的對應工種職業 技能證書,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鼓勵企業組織人員參加行業 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素質。
七、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一)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對作業環境的粉塵、噪聲等進行有效治理, 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管理人員,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按規 定限期達標。
(二)新建和改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 和使用;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經過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的作業環境應滿足《工業企業設 計衛生標準》和《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應有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準入條件要求。各有關部門在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信貸融資、安全許可、生產許可等工作應以準入條件為依據。
(二)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 行業協會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對廢鋼鐵加工 配送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技術工藝、發展規劃以及與鋼鐵企業之間建立配送機制進行指導。
(三)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廢鋼鐵加工行業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加快技術改造,規范各項管理,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各項標準要求。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意見后,負責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并進行動 態管理。
(五)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督導作用,讓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監督,加快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和產業升級。
九、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實施,2012 年 9 月 28 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號)同時廢止。
(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 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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