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2284號建議的答復
財資環函〔2021〕51號
王金南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盡快設立應對氣候變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應對氣候變化是人類社會的共同事業,習近平總書記在第75屆聯合國大會上向世界作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2030年前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重大宣示,彰顯了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堅定信心和決心,體現了我國負責任大國的擔當。財政部積極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目前通過多項資金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化應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央財政對光伏、風電等發電上網按發電量和固定電價給予補貼。
二是通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免征購置稅、充電樁基礎設施獎勵、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等方式,支持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三是支持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公共建筑節能等。
四是支持做好工業節能標準、節能監察等工作。
五是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不斷淘汰高能耗的落后產能,釋放先進產能。
六是通過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重點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重點區域燃煤鍋爐及工業窯爐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氫氟碳化物銷毀處置等,在減少大氣污染物的同時,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也得到減排。
七是通過林業草原轉移支付資金,進一步促進提升森林、濕地、草原碳匯能力。
八是通過相關部門預算資金,支持提升應對氣候變化基礎能力建設等。
關于您提出的設立應對氣候變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及重點支持方向的建議,在現有資金政策中已有體現,基本覆蓋您提出的資金重點支持方向。《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等文件明確要求,加強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嚴格控制新設專項。在目前已有相關資金渠道情況下,我們考慮中央層面暫不宜新設“應對氣候變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職能作用,支持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碳達峰碳中和領導小組會議精神,我部正牽頭起草《關于財政支持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導意見》,擬充實完善一系列財稅支持政策,積極構建有力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財稅政策體系,充分發揮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導和帶動更多政策和社會資金支持綠色低碳發展。下一步,我們將繼續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并強化監督指導,推動地方科學規范安排資金,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碳達峰、碳中和工作。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聯系單位及電話:財政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司
010—61965526
財政部
2021年6月30日
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9142號建議的答復
財建函〔2021〕43號
陳康平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兌現存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早自2006年起,我國就開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基于固定電價下的補貼政策,補貼資金來源于隨電價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2012年后補貼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截至當前中央財政已累計撥付補貼資金超過6000億元。在補貼政策的支持下,以及在有關部門和行業企業的共同努力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快速發展,裝機規模穩居世界第一,技術水平明顯提升,造價成本顯著下降,對推動我國能源清潔低碳轉型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規模管理失控,裝機規模遠超國家規劃確定的數量,以及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未及時調整、電價附加未對自備電廠、地方電網用電嚴格征收等原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入不敷出,存在較大缺口,導致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未能及時獲得補貼,已經成為行業廣泛關心的重大問題。
一、關于加快發行綠色債券解決補貼拖欠的建議
對此,我們認為要審慎研究。一是關于特別國債,是為了實現特定政策目標而發行的國債,歷史上僅發行過三次,一般情況下市場領域主要依靠其自身調節解決,而不是由包括國債和特別國債在內的公共財政資金發揮作用,在非特殊時期或遇到特殊困難情況下,不宜啟用。二是特別國債只計入國債余額,不列入年度財政赤字,因此要求有對應的資產和收益以保障還本付息。可再生能源補貼屬于無償的財政補貼,沒有對應的償債現金流,不符合特別國債發行條件。三是關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按照2019年9月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相關要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不得用于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債務置換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來解決補貼缺口,與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不符。
二、關于完善市場化交易機制,減輕補貼壓力的建議
2017年1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并明確綠證是我國綠色電力消費的證明。
按照政策規定,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平臺進行綠證核發,并建設運行中國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平臺,開展綠證的交易組織工作。目前支持單向掛牌和協議轉讓兩種交易方式,買賣雙方可以選擇在綠證交易平臺進行在線支付,也可以自行協商線下支付,全年任何時間均可進行綠證交易。截至目前,我國綠證累計核發數量超過2800萬個,累計認購數量超過7.4萬個。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我國綠證核發交易管理機制和碳排放權交易機制,通過綠證和碳排放權交易合理補貼新能源環境效益,為新能源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三、關于鼓勵為存量電站開發創新性金融產品的建議
我們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結合職能定位,聚焦主業,深入研究光伏等新能源產業發展情況,結合實際開發符合產業發展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為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一是2020年1月,銀保監會出臺《關于推動銀行業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對金融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科技創新提出明確要求,強調擴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的中長期貸款投放。
二是2020年6月,銀保監會印發《關于綠色融資統計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將清潔能源產業納入綠色融資統計范圍,引導銀行機構加大對清潔能源產業的支持力度。
三是2021年2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引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266號),提出要進一步加快發展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并要求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在銀企雙方自主協商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實際和預期現金流,予以貸款展期、續貸或調整貸款進度、期限等安排。
近年來,一些銀行機構也開展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國家開發銀行制定了《支持能源領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工作方案》,提出在“十四五”期間設立總規模5000億元的能源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專項貸款。其中,2021年發放1000億元專項貸款,用于支持光伏發電、海上風電等項目,助力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此外,國家開發銀行于2021年3月發布全球首單“碳中和”專題綠色金融債券,所募資金用于風電、光伏等碳減排項目,有效推動電力系統脫碳,實現能源系統躍遷。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督促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感謝您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聯系單位及電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010-61965370
財政部
2021年6月30日
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6626號建議的答復
財建函〔2021〕39號
白加扎西等3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加大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進一步推動綠色建筑發展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國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黨中央經過深思熟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今年3月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指出,“十四五”是碳達峰的關鍵期、窗口期,要實施重點行業領域減污降碳行動,其中包括建筑領域要提升節能標準。《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發展綠色建筑。為貫徹落實好黨中央決策部署,我們應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發展。
自2006年我國制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以來,特別是2013年《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印發后,我國綠色建筑發展迅速,但至今仍未普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建立,綠色建筑質量監管機制仍不健全,以及綠色建筑的建造成本較高,城鄉居民的綠色環保理念不強等。
為此,住房城鄉建設部作為主管部門積極主動作為。一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綠色生活創建要求,會同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共同印發《綠色建筑創建行動方案》(建標〔2020〕65號),提出到2022年當年城鎮新建建筑中綠色建筑面積占比達到70%,明確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指導各地開展創建工作。二是修訂發布2019版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重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三是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綠色建筑統一標識制度,完善綠色建筑標識申報、審查、公示和監督管理制度,保障標識項目質量。四是2019年11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共同建設“高原美麗城鎮示范省”,以“美麗中國”為綱領,緊密結合青海高原實際,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青海城鄉建設全過程。
關于你們提出對青海省發展綠色建筑給予增量投資專項補助的建議,我們認為目前我國建筑領域市場化程度較高,綠色建筑的建設、運營方可以通過“優質優價”的價格機制獲得較高回報。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宜由中央財政對綠色建筑推廣應用給予獎勵或補助等形式的支持政策,而是應堅持市場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建筑領域。
關于綠色建筑成本較高的問題,主要依靠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來解決,為此中央財政積極支持相關領域的科研工作。一是通過基本運行經費、基本科研業務費、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等,加大對相關領域中央級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礎條件、自主開展研究等。二是通過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綠色建筑及建筑工業化”等重點專項,以及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對相關科研活動進行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可按程序申報項目開展相關研究。需要說明的是,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要求,由科技部牽頭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科技計劃的布局與設置。你們提出“將超低能耗+裝配式建筑+清潔能源應用集成技術列入國家科技計劃”的建議非常重要,我們將積極配合科技部予以研究,做好相關工作。
為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中央財政創新采用“先實施、后撥款”的資助模式,由企業等創新主體先行投入并開展各類科技活動,通過驗收后再給予補助,引導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另外,國家還出臺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在稅前據實扣除基礎上,允許按照75%加計扣除。按照我部會同稅務總局、科技部印發的《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有關規定,與研發活動相關的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其他相關費用等,符合條件的均可按規定在稅前加計扣除。
為進一步增強綠色消費和綠色發展的理念,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示范引領作用,2020年10月我們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31號),在南京等六個城市開展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和綠色建筑應用推廣試點,要求試點城市建立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加強工程設計管理,落實綠色建材采購要求,探索開展綠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購,嚴格工程施工和驗收管理,加強對綠色建材采購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等。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不斷完善綠色建筑發展相關政策措施,努力推動我國綠色建筑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感謝你們對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聯系單位及電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010-61965370
財政部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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