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5月9日公布了《關于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廢止了此前相關規定中對銀行網點合作保險公司數量的限制。
具體來看,《通知》明確,自通知發布之日起,《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廢止。也即不再要求商業銀行遵循“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的規定。
《通知》還明確,商業銀行代理互聯網保險業務、電話銷售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各級分支行及網點均不限制合作保險公司數量。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在合作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此外,《通知》規定了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的層級,即原則上應當由雙方法人機構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該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其法人機構的書面授權,并在簽訂協議后,及時向其法人機構備案。同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的傭金率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產品備案的傭金水平。
《通知》指出,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應當本著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共同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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