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經信廳印發了修訂后的浙江省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包括《浙江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浙江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貫徹國家政策文件的需要。2021年8月,工信部對原鋼鐵、水泥玻璃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出臺了《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46號)和《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80號)。為落實國家在產能認定、置換比例、相關程序等方面的新要求,需對《浙江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和《浙江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二)方便基層產能置換的需要。通過修訂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省、市經信部門的職責分工、操作流程。規范細化了申請產能置換所需提供材料的內容和要求,為企業制定產能置換和出讓方案,為各市經信部門初審提供規范指導。
(三)產能置換全周期管理的需要。通過修訂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產能置換事前審核、事中監督、事后驗收的要求,實現了置換項目的閉環管理。利于項目全流程的合規受控,便于后期國家環保督察等各類核查。
二、主要政策內容
(一)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1、產能指標認定標準。置換過程中的建設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實施細則附件1)進行核定。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按照2016年省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產能數量核定;對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
2、產能置換范圍及比例。置換范圍:進一步明確建設煉鐵、煉鋼(含建設脫磷轉爐)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或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同時,對于不可用于置換的產能范圍,在原來的基礎上,將“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和“鐵合金產能”納入不能用于置換的產能范圍。置換比例:鼓勵行業綠色低碳發展和工藝技術創新,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項目的煉鋼產能,退出和建設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不改變冶煉設備類型、容量(積)、數量的廠區內部技術改造項目,退出配套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建設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利用回轉窯-礦熱爐-AOD爐工藝生產不銹鋼的煉鋼產能等5種情形的建設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工商變更)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的,可以按不低于1.25:1置換比例減量置換。其它情形的鋼鐵冶煉建設項目按不低于1.5:1置換比例減量置換。
3、產能置換方案要求。建設項目企業需制定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產能置換方案要求。
一是增加了配套設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設項目必須將預處理及精煉設施的型號、數量和產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設的脫磷、脫硫預處理裝置,LF爐、RH爐等精煉設施。
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項目信息,即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以及拆除時間安排等;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
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的要求,對于確有必要拆分的,須明確拆分理由,并且最多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同時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公示公告中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信息。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后期受讓方對于受讓產能繼續出讓時,拆分次數與原始裝備對應產能首次出讓次數之和必須在2家以內,即每一臺冶煉設備對應產能所涉及的過程周轉以及實際建設企業不得超過2家。
4、產能置換方案執行變更程序的情形。一是對建設項目備案前擬建(或退出)冶煉設備數量或產能發生變更的,企業須重新制定并按程序報審產能置換方案。變更后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置換方案同時撤銷。二是對項目備案前建設項目地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企業須將相關變更情況函告所在市經信部門,市經信部門核實后轉報省經信廳,經復核無誤后在門戶網站作出說明。
5、新建項目投產與產能退出銜接要求。建設項目投產(含試生產)前用于置換產能的退出一方須拆除冶煉及相關主體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對同一臺冶煉設備的產能拆分出讓的情形,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實際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相關設備須按要求拆除到位。對于確需保留冶煉設備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業遺址公園等,須由產能出讓方所在市經信局提請省經信廳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6、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項目建設的處理。為規范實施鋼鐵產能置換工作,市經信部門應當對產能置換方案實施建檔跟蹤,監督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對建成的冶煉設備實施影像留檔,對退出設備并及時組織驗收,填寫驗收表。省經信廳組織對各市產能置換工作進行抽查,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工作開展監督。
對產能置換中存在的問題,建設項目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不一致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設項目不得投產。情節嚴重的向全省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7、新老政策銜接要求。為了提高產能置換工作效率,促進產業政策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對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經省經信廳公示、公告且無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可以按原產能置換方案繼續執行,2021年4月17日后發生本細則第十一條變更情形的,須遵照本細則實施。
(二)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1、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置換范圍及比例。我省屬于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通用水泥熟料項目置換比例由1.5:1調整至2:1,白色特種水泥熟料項目置換比例減半,其他特種水泥熟料比例同通用水泥熟料。特種水泥熟料不得置換成通用水泥熟料指標。平板玻璃置換比例維持1.25:1不變。新上光伏壓延玻璃項目不再要求產能置換。
2、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建設必須實施產能置的界定。按照《細則》要求,所有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置換。
3、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情形界定。不擴大產能的技改、搬遷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例如,同一廠區內兩條生產線在原廠區內實施技術改造“拆二合一”;再例如,因地方軌道交通、公路、機場、水利建設、生態保護或城市規劃要求退城入園等導致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生產裝置遷建的水泥項目。同時,細則還明確了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和光伏壓延玻璃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4、產能置換指標條件。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必須是合規的有效產能(指標必須在省經信廳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并公告本省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清單內)。同時,存在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一)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已享受產能退出補貼的生產線,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水泥熟料產能。
(二)違反錯峰生產規定被省級及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環保部門約談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業所涉及的熟料產能。
(三)2013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因省級主管部門制定或同意的錯峰生產方案以及因地方規劃調整導致此情況的除外)。
(四)光伏壓延玻璃產能。
5、退出和新建產能的界定。產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兩個方面,是推動科學置換、公平置換的重要工作。新建產能按照水泥熟料產能換算表、平板玻璃熔窯產能換算表計算核定。退出產能核定采用從小原則,備案設計產能小于實際產能按備案設計產能核定,備案設計產能大于實際產能,按實際產能核定。年產能按300天計算。
6、平板玻璃置換比例沒有變化原因。平板玻璃產品用途較廣,廣泛應用于建筑裝飾裝修、汽車、家電、設施農業等領域,近年來,棚改、老舊小區改造等大規模推廣兩玻或三玻等節能門窗,使得建筑領域玻璃需求增長較為明顯。特別是今年以來,受國內市場需求恢復、階段性供應偏緊、發達經濟體貨幣寬松等多重因素影響,平板玻璃價格漲幅較大。為促進玻璃行業穩定運行,保持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綜合考慮,保持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不變。
7、光伏壓延玻璃建立產能預警機制。工信部預計到2025年,光伏壓延玻璃缺口較大,光伏玻璃產能的結構性短缺問題已經顯現。為有利于保障光伏新能源發展,促進我國能源結構調整,對光伏玻璃產能置換實行差別化政策,新上光伏玻璃項目不再要求產能置換,但要建立產能風險預警機制。新建項目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先進性、能耗水平、環保水平等,并公告項目信息,項目建成投產后企業履行承諾不生產建筑玻璃。
8、新老政策銜接要求。為了提高產能置換工作效率,促進產業政策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省經信廳對于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經受理的產能置換方案,以及已完成產能出讓公告的跨省轉移產能,可按原辦法即工信部原〔2017〕337號文件繼續執行;對于2021年8月1日之后,按照原辦法已完成公示、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需要進行變更的,須按照《辦法》重新開展產能置換工作。本細則有特別規定的,以本細則發布實施時間為節點,節點以后的相關工作執行本細則。
9、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項目建設的處理。為促進各方規范實施水泥、玻璃產能置換工作,省經信廳將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組織抽查各市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市,責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省經信廳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接受社會監督。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建設項目情況開展監督。
對發現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審核置換方案不嚴、落實產能置換不到位等違反辦法的情形,從三個層面進行處理,一是對水泥、玻璃產能置換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失信行為的企業、設計咨詢單位和評估機構,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嚴肅產能置換嚴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新增產能的通知》(工信廳聯原〔2018〕57號)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并提請有關方面聯合懲戒;二是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嚴重的地區,將作為負面典型向全省通報;三是對產能置換方案審核把關、監督落實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個人,將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浙江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浙江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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